应赋予社保基金对分红的特别提案权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获得的分红,正是未来国人养老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承接主体应注重行使收益权,有压力、有动力推动企业或上市公司实施分红方案,这对A股市场由筹码投机型向分红投资型过渡,将产生巨大正面推动作用。
近日,财政部、证监会等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同时明确《划转操作办法》,这是落实2017年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笔者认为,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对A股市场也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知》和《操作办法》对划转时间、规范操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划转和接收过程免征印花税、过户费、所得税。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持有;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划转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将来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显然这是关乎每个国人的大好事,养老金不用再杞人忧天。
早在2009年,财政部、证监会等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含国有股的IPO,均须将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显然,2017年《实施方案》出台,2009年文件就自然停止执行。2017年新文件规定的国有资本划转范围更广,既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非上市企业,且划转比例也可能更大。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实施方案》规定,划转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对社保基金会等划转承接主体的定位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获得的分红,正是未来国人养老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承接主体虽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但会注重行使收益权,有压力、有动力推动企业或上市公司实施分红方案,这对A股市场由筹码投机型向分红投资型过渡,将产生巨大正面推动作用。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一般不向上市公司派出董事,如何落实其分红权就需有效机制。应该说,承接主体与划出股份的原国有股东应属一致行动人,比如央企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而承接主体社保基金会也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两者最终受同一主体控制;承接主体和原国有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可能属于控股股东,可联合推动企业或上市公司推出现金分红方案。
当然,有时国有股东以及社保基金会持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并不高,没有资格推出分红方案;另外,社保基金等承接主体与其它国有股东的站位角度毕竟不同,甚至个别国企还可能存在内部人控制,在对待企业或上市公司是否分红问题上,也可能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如果社保基金的分红权等不能得到切实维护,这将影响到国人的切身利益,目前只有持股3%以上股东才有提案权,建议以人民的名义赋予社保基金对分红的特别提案权,不论社保基金持股多少,只要企业或上市公司有能力、且社保基金提议分红,就必须推出并实施分红方案。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尽快实行以股代息制度,也即投资者可选择收取现金股利、也可选择以现金股利按照市场价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这样可弥合不同股东的观点差异。2013年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不过到目前为止,笔者也未见A股有以股代息操作案例,一些上市公司甚至股民以分红会影响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为由、拒绝现金分红,这也影响一些急需现金周转股民的生产生活。
总之,社保基金等国有股划转承接主体,虽是财务投资者,但绝不应该是个无所作为的沉默股东,要切实行使其收益权,而有关各方也应从制度这个根本来保障其有效行使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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