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遴选5个城市重点围绕总量调控、价格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等机制开展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
金融界网8月31日消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五大机制上进行探索:
一是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主要是统筹把握价格调整的总量、结构和频率,实现节奏可控、结构均衡,把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摆在首要位置,让价格宏观水平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发展差异等宏观因素相匹配,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
二是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其中,医院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均质化程度高、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大,需要政府强化大数据作用,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难度大差异大的复杂项目,需要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政府“管总量、定规则、当裁判”,公立医院在给定的总量和规则内形成价格,既发挥公立医院的专业优势,也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
三是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机制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是联结宏观管理和微观定价的关键抓手。具体来说就是要确立医疗服务调价的触发机制,什么情况下可以调,什么情况下不能调,都要有规矩可循。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医院改革绩效、医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灵敏有度地把握调价窗口和节奏,稳定价格预期。
四是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好的价格项目,要能够适应和支持临床创新发展,要具有相对规范和稳定的内涵,满足管理、监测和评价的需要。《试点方案》提出的改革方向,就是要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聚焦技术劳务,逐步形成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
五是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价格监测考核机制是改革试点平稳实施的重要保障。要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运行情况评估,发挥监测考核评估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促使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量调控、分类形成以及动态调整之间形成政策闭环,使价格管理和医院运行之间形成正向的互动关系。
《试点方案》同时要求,要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完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则程序、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最后,《试点方案》明确,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遴选5个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也可组织设区的市,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具体方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为加快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思路。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统筹兼顾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体水平。探索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强化大数据和信息化支撑作用,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三)改革目标。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四)制定价格项目编制规范。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制定国家价格项目编制规范。明确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立项条件和管理规则,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加收标准等的政策边界。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五)完善全国价格项目规范。在充分听取临床专家等意见基础上,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价格项目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合理压减项目数量。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六)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价格项目,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三、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价格管理的社会效益。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价格工具的杠杆作用。
(八)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九)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地区间价格调整总量增速要快慢结合,促进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提高均等化水平。医疗费用增速过快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长。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十)通用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围绕统一基准浮动。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宏观指数和服务层级等因素,制定通用型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实施,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
(十一)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各地集中受理,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严格控制偏离合理价格区间的过高价格,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建立薄弱学科的调查监测和政策指引机制,允许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优先调整,推动理顺比价关系。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适当体现价格差异。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统筹把握调价项目数量和幅度,指导公立医疗机构采取下调偏高价格等方式扩大价格调整总量。
(十二)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至2年)的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管理。
五、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十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
(十四)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标准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
(十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有升有降调整价格。
六、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十六)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编制并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价格听证,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十七)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密切跟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改革进展,定期评估新增项目执行效果。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密切跟踪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挂钩,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十八)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挂钩。
七、完善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
(十九)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
(二十)完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则程序。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和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建立调价公示制度。加强事前的调价影响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法依规改革完善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二十一)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健全联动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为价格调整提供良好信息支撑。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
八、统筹推进配套改革
(二十二)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区域公立医院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但一些媒体把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解读为给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打补丁”,把后者挤掉的不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涨价找补回来,这种解读是不准确的。
首先,党中央决定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立意高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时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通过推动治理创新、系统集成和提质增效,进一步增强医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在促进公平、增进福祉、鼓励创新、支持发展、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作用,不是一轮两轮的涨价降价,更不是按葫芦起瓢、左手倒右手。
其次,集中带量采购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创造了有利时机,但在具体推进上还是要“桥归桥、路归路”。具体来说,集中带量采购针对药品耗材“带金销售”,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挤干价格水分,减轻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针对自身存在的短板,目的在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杠杆功能。集采降价降费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为医疗服务价格赢得了改革的窗口,但两项改革各有各的内在逻辑,不是靠降价涨价进行医药费用平移、转换和腾挪,不能成为简单的“跷跷板”关系。
再次,医疗服务价格承担的具体任务已经变化,不能生搬硬套过去的一些做法。2015-2019年,各地配合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减少了公立医院在旧机制下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合法收入,将相应的空间直接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配合完成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转轨。进入新的阶段后,公立医院已经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集采降价节省公立医院采购成本,由此腾出的医药费用空间,首先要向人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此外,从调研的情况看,各地近两年重点提高技术劳务为主的诊察、手术、护理、中医类服务价格。近期发布的一些专业调查报告也显示,公立医院年均现金薪酬已经高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关于广大医务人员关心的如何更好地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需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协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分配机制,要把改革红利传导到广大医务人员身上,也要避免将医务人员薪酬与项目价格、创收能力直接挂钩。
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价格将持续上涨?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是否会因此增加?
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
首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无论给价格做加法还是做减法,都要有矩可循;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不搞大水漫灌;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价格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价格要看得到社会效益。
其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比如儿科、护理等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适当体现价格差异;特色优势突出、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传承创新和发展;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还利于民。这些比价关系理顺了,医院靠服务质量吸引人、靠技术价值获得回报,对药品耗材收入的依赖降低了,也可以起到减少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
再次,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具体来说,就是事前要做好调价可行性的评估,不能偏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事中要分析调价影响,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把改革理念贯穿在价格管理的始终。事后,也就是落地实施时,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协同,将调价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公立医院的高质量发展是永恒命题,命题的主线是“高质量”,换言之就是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对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可以发挥以下功能:一是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过去一些医院多靠药品耗材增加收入,技术劳务为主的学科“创收”能力弱,院内地位下降、发展动力不足。现在国家通过取消药品耗材加成、集中带量采购等措施,把药品耗材的收入占比压下去,循序渐进地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医技学科在传统模式下发展困难,改革后有望迎来机遇期。二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信号灯”。例如按照制度设计,复杂型项目,引入公立医院参与价格形成,定调价将更灵活、更有针对性;通用型项目,政府加强对价格基准和调价节奏的把控。价格的分类形成机制可以引导高等级医院把发展重心放在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上,避免虹吸效应,促进分级诊疗。三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激励约束机制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链结,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成为有助于打开医疗服务调价窗口、扩大调价总量的钥匙,为公立医院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增添了机制保障。
当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既需要服务能力上台阶、医疗技术上水平,也需要把负担控制在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要平衡好“医院看得好病”和“群众看得起病”的关系,引导公立医院“练好内功”,避免“军备竞赛”、盲目扩张、过度超前。不能简单把医疗服务价格当作公立医院的兜底补偿工具,靠提价增收来盲目搞建设、扩规模。
六、《试点方案》提出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贯彻落实的有哪些考虑?
答:医疗是非常专业的领域,疾病多种多样,治疗方案复杂,全部采用同一套价格形成机制、规则和方法,难以反映服务本身的特性。《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将医疗服务区分成两种类型:
首先是诊察、护理等通用型服务,路径简单、内容明确,被广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广泛掌握和应用,服务的均质化程度相对比较高,可以构建起规范稳定、具有普遍性的全国性、区域性价格体系。通用型项目虽然项目数量不会多,但发生的频率高、规模大,在整个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公立医院服务性收入中,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把通用型项目的价格基准管住管好管到位,起到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
其次是复杂型项目,比如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项目,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比较高,服务的均质化程度有限。过去价格管理完全靠政府行政决策,大包大揽,医院医生只是被动执行。改革强调政府“定规则、当裁判”,管住调价的“笼子”和“尺子”,引入公立医院参与,在给定的“笼子”“尺子”内形成价格,既发挥公立医院的专业优势,也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
此外,对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冲击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
七、《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具体有哪些考虑?
答: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建立灵敏有度的指标条件和触发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预期管理和调价窗口问题,避免长期不动、突击大动的情况。2016年,国家就已经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各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启动条件、调价路径等作了相应规定。
《试点方案》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设计,提出了动态调整机制的升级版,既是历史任务的延续,也有站在新起点上创新优化。一是进一步明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使宏观管理更好地指导微观调价,微观调价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二是对于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调价建立了有区别的动态调整机制,让通用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简明,价格走势更平稳,让复杂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灵敏,在可控范围内,突出重点、小步快走、轮动调整。三是对于配合重大改革任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等开展价格专项调整的情况,允许灵活选择调价窗口。
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医疗机构反映,现有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申请新增项目又节奏慢、程序长,影响了技术创新。对此,改革试点有哪些考虑和措施?
答: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也是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现有价格项目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群众感受脱节。目前设立价格项目比较贴近操作步骤、岗位分工,方便了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但相应地就会把完整的医疗服务拆分成过多过细的收费项目,群众投诉较多,认为要买的是医疗服务的产出,却按医疗服务的投入,逐项计价交费,难以理解。二是与临床改良创新脱节。目前价格项目的“技术规范”色彩较重,把操作步骤、技术标准、允许使用的设备耗材列入了项目内容,临床上稍稍改变操作的部位、步骤、方法,就可能找不到对应的价格项目,而申请新增价格项目又可能面临创新性、经济性是否充分的问题,论证周期长,影响了临床改良创新。三是与价格管理需要脱节。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是比较自由的,缺少类似药品审评审批的技术准入环节。同样的服务事项,在各地的名称、内涵、边界不统一,转化成计价单元以后,延续了这种差异,结果是区域间价格难以准确评价,影响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而且过去强调将医用耗材合并在价格项目内打包收费,初衷是间接约束医用耗材费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为了新耗材、新设备好卖,衍生出许多新增项目的需求,实际上创新性、经济性却不高,价格部门如果允许另设项目收费则增加患者不必要的负担,如果要求按原有项目收费则被抨击阻碍进步。
《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患者获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出导向、技耗分离”的方向,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归服务计价单元的应有面貌,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价格项目“不友好”、不接地气、新增项目节奏偏慢、中西医项目比例失衡等问题。同时,国家医保局将分类整合现有价格项目,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引入创新性和经济性评价,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九、《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具体有哪些考虑?
答: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涉及14亿人民群众,787万医务人员,5万多医疗机构的庞大主体,涉及每年数万亿的利益规模,改革和管理都需要可靠的数据信息作基础,灵敏的监测考核机制作保障,事前事中事后的分析评估作支撑。调价前拿不到全面准确的数据,凭经验操作,定调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就难以保证;调价后跟踪评价不了新价格对医疗行为、医疗资源的影响,价格政策就得不到及时完善。
《试点方案》提出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首先是将价格监测从一般性的工作要求,上升为专门的价格机制,紧密配合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价格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闭环,使价格管理和医院运行之间形成正向的互动关系。其次是丰富了价格监测机制的具体内容,在夯实价格管理的数据基础、掌握医疗机构价格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编制和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为强化宏观管理提供支撑,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再次是强调价格监测结果的运用,包括要求监测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挂钩等,监测发现价格畸高畸低的情况要采取干预措施,实行医院价格责任考核。将价格监测考核评估,从单纯的观察发现功能拓展到一定的监督管理功能,为改革的有效性和长久生命力提供制度保障。
十、此次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定位是试点,请问有哪些具体考虑和安排?
答:医疗服务价格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情况复杂,与医疗事业发展、公立医院运行、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许多机制都存在深刻的化学反应,需平稳推进。因此,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是一个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久久为功的过程。我们将从试点起步,预计通过3-5年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典型样本,再逐步推开。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确定5个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试点城市的申报和遴选工作正在顺利推进中。未参与国家试点的省份,有条件的也可组织设区的市,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共同把《试点方案》描绘的改革图景,转化为切实的民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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