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屈婷、赵文君)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用药者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
质量首负责任制并非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如食品安全法里也有相关规定。胡颖廉说,食药品从工厂到百姓的“餐桌”“药篮子”,环节多,专业性强。质量首负责任制不仅解决了各环节“相互推诿”的弊端,更将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点,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从而提升药品安全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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