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通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23日发布联合通知,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3的结算周期。
延长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具体规则如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0、T+1、T+2或T+3日;延长结算周期适用的交易范围,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3的结算周期;延长结算周期适用的结算业务类别,包括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公告称,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文件要求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通知所称结算周期是指交易日至结算日的工作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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