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9月18日电(记者 李雄鹰)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等11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过对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明确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通知区分不同经营性质,明确养老机构登记部门及流程。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针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等四种情形,通知分别明确了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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