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征求意见:不得违规通过已设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形式规避监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与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从《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来看,首先,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如其中提及,除部分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同时,《办法》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办法》对非保险子公司监管进行完善,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已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借款,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投资非保险子公司。
此外,《办法》系统完善了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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