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信披规定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APP讯,锐明技术(002970.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坚、刘必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经查,公司在上述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部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公司披露的上述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志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必发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志坚、刘必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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